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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士图、朱友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士图,朱友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郑士图(又名郑龙龙),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现住西班牙(RESIDENCIACVIRGENDEBELEN6P03DALACANT,SPAIN),西班牙居留证号X3455699-H。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彩华,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友弟,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郑士图与被执行人朱友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温商外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友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再扣减6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朱友弟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朱友弟在瑞安市内均无房产登记。本院向公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去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寻找其未果。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友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士图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戴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