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5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任颖与任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颖,任日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5546号原告:任颖。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娜,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日华。原告任颖与被告任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颖委托代理人左晓娜、被告任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20.9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0元、护理费760.5元、误工费2889.9元、交通费2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17时,被告任日华驾驶手扶车行驶到张格庄村西南北路,遇原告骑电动车对行相撞,原告伤。被告任日华辩称,原告是故意找事,原告人和电动车都没有事。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17时40分,被告任日华驾驶手扶车行驶到张格庄村西南北路,遇原告骑电动车对行相撞,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任日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入莱西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2920.37元,医院建议休息治疗14天。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出院记录、医疗费单据,结账明细,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被告任日华承担该事故100%的责任。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26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住院生活补助费100元过高,应为80元;护理费760.5元过高,应为304元(76元/天×4天);误工费2889.9元过高,应为1368元(76元/天×18天),上述合计1752元,以及医疗费2920.37元,应由被告任日华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颖人民币4672.3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任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