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魏居臣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10号申请保全人:魏居臣。被保全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孝。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魏居臣与被保全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的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高压变压器一台、大功率发动机一台;立式散装水泥大罐八个、地动衡(秤重检斤设备)一台。二、冻结申请保全人魏居臣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路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吉2401财保410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市房产局:申请保全人魏居臣与被保全人石钢、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财保4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一、查封被保全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延吉市依兰镇东兴村的高压变压器一台、大功率发动机一台;在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的立式散装水泥大罐八个、地动衡(秤重检斤设备)一台。二、冻结申请保全人魏居臣名下的位于延吉市爱丹路93-1-10,丘号0-6,幢号101,房号1-7-2,房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1109**,面积为78.7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