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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芳忠、李杏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芳忠,李杏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晃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芳忠,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侗族,粮农。申请人:李杏枝,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侗族,粮农,。申请人杨芳忠、李杏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芳忠、李杏枝称,两申请人带着女儿杨琴在浙江省浦江县大饭乡清溪村方家组务工时,杨琴被人贩子拐卖,于2006年3月8日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杨琴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琴,曾用名杨艳琴,女,2001年5月30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新晃县林冲镇马王村孟腰组,系申请人杨芳忠、李杏枝的女儿。2006年初,两申请人携女儿杨琴在浙江省浦江县大畈乡清溪村方家组务工,2006年4月5日(农历三月初八),杨琴在居住处附近失踪,申请人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回,下落不明,2013年1月,杨芳忠向本院申请宣告杨琴失踪,2013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晃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杨琴失踪。申请人杨芳忠、李杏枝申请宣告杨琴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版发出寻找杨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杨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琴于2006年4月5日失踪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有10年之久,本院公告寻找杨琴的期间业已届满,杨琴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薪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