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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5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金丽、梁栋斌等与王晓雪、王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丽,梁栋斌,刘桂芬,朱明成,刘素香,王晓雪,王一红,乐亭县信达商场,唐山海港信达乐家超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987号申请执行人朱金丽,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梁栋斌,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刘桂芬,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朱明成,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刘素香,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晓雪,被执行人王一红,被执行人乐亭县信达商场,住所地乐亭县乐亭法定代表人:王一红。被执行人唐山海港信达乐家超商,法定代表人:王晓雪。朱金丽等申请王晓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4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金丽、梁栋斌、刘桂芬、朱明成、刘素香于2016-10-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47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