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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1032号原告钟某。被告谢某。原告钟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告知双方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审判员  钟小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钱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