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1032号原告钟某。被告谢某。原告钟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告知双方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审判员 钟小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钱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