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0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东杰与深圳市泰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嘉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杰,深圳市泰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嘉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253号原告袁东杰,男,汉族,1991年3月2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孙洪波,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泰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龙路大唐时代705,组织机构代码342719277。法定代表人彭东。委托代理人邱少龙,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嘉伟,男,汉族,1992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东杰诉被告深圳市泰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嘉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东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蕾仰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宏书 记 员 席俊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