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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东杰与深圳市泰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嘉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杰,深圳市泰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嘉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253号原告袁东杰,男,汉族,1991年3月2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孙洪波,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泰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龙路大唐时代705,组织机构代码342719277。法定代表人彭东。委托代理人邱少龙,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嘉伟,男,汉族,1992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东杰诉被告深圳市泰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嘉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东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蕾仰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宏书 记 员  席俊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