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佳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佳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5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被执行人:刘佳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