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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1024号原告:佘某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佘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姜宇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爱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