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韦永流、韦宏肯等与环江笃雅页岩多孔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流,韦宏肯,韦建功,韦永想,环江笃雅页岩多孔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韦永流,居民。申请执行人韦宏肯,居民。申请执行人韦建功,居民。申请执行人韦永想,居民。被执行人环江笃雅页岩多孔空心砖厂,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主要负责人覃保障,该××××企业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韦永流、韦宏肯、韦建功、韦永想与被执行人环环江笃雅页岩多孔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恢52号,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8352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案款人民币23000元,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环江笃雅页岩多孔空心砖厂尚欠申请执行人韦永流、韦宏肯、韦建功、韦永想货款人民币45352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自愿给付人民币20000元,余款本金25352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二、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环江笃雅页岩多孔空心砖厂负担已收取。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案款账户,由本院转交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此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6执恢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