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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朱正设与林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设,林海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814号原告:朱正设,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浦坝港镇坑林村***号。被告:林海方,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健跳镇盐灶村***号。原告朱正设为与被告林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正设以与被告林海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海方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正设撤回对被告林海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正设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