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成都南方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陈依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南方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陈依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民初10205号原告:成都南���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李亮,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恒娣,女,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陈依彤,女,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钊,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成都南方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时代公司”)与被告陈依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秋艳适用简易程���于2016年9月20日、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李亮和季恒娣、被告陈依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方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包括了海狼大美式沙发(规格为1+1+3)的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在原告处购买了一套海狼大美式沙发,该沙发标价为17480元,商品特价标签上数字框内写明价格为17480元,黑色签字笔也写明价格为17480元,商品标价签均写明价格为17480元,包括被告向成都商报记者提供的被告标价签表明的价格均为17480元。由于原告导购人员的疏忽大意,在填写订货单时误将价格17480元的海狼大美式沙发填写为7480元,被告并以此价格进行了结算。原告在发现错误后第一时间通知被告因导购人员工作失误将价格误填为了7480元,后在高新区新城工商所进行调解时,原告提出可由被告补足差价或者原告退还全部款项,但被告执意要求原告以错误价格履行订货单。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现原告依法要求撤销。被告陈依彤辩称,合同不能撤销,必须要求原告按照合同诚实信用地继续履行。原告出卖的海狼大美式沙发是样品,同时又是特价品,是长时间剩余的产品,其价格可以低于原市场价进行销售,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中的通话录音是记者采访时的录音,原告的导购确认了沙发价格是样品特价7480元,原告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表现,并不构成重大误解,不能够撤销。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被告于2016年5月26日在原告处选购家具,并与原告签订《订货单》,向原告购买了包括案涉海狼大美式沙发在内的各种家具,总价款为31269元,其中海狼大美式沙发的规格为1+1+3,价格为7480元。被告于签订《订货单》后向原告支付了上述合同价款,并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配送。后原告在配送前通知被告,海狼大美式沙发的价格应为17480元,是导购人员的疏忽,将价格误认为是7480元进行了销售。双方因此未协商一致,《订货单》上的所有货物原告均未向被告发货。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出货清单》、案涉海狼大美式沙发(规格1+1+3)的其他《订货单》及原告工作人员于2016年5月26日当天拍摄的照片,证明案涉海狼大美式沙发(规格1+1+3)的进价为17480元,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原告均以524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原告拍摄的照片显示当天特价标签价格为17480元,特价标签底色为黄色,边框为红色不规则形状,价格数字亦为红色,数字“1”靠近标签边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就合同标的之一海狼大美式沙发的价格发生争议,原告主张构成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整个买卖合同,而被告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合同义务应全部予以履行。通过原告提供的销售当天拍摄的照片、商品进价及其他售价情况来看,本案争议的海狼大美式沙发价值确远远高于7480元,商家出售商品在于赚取利润,即便是特价处理,也不会将价格定为远远低于进价进行出售,反而将特价定为进价更为符合商家经营之惯例,加之特价标签上载明的价格17480元,其万位数的“1”太过靠近边框,与后面四位数相隔间隙较大,且书写颜色与边框同色,确容易看漏,误认为是7480元。综上,根据市场交易惯例及本案客观事实综合分析,原告确因重大误解而与被告订立了海狼大美式沙发的买卖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建立的海狼大美式沙发的买卖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经过本院释明,原、被告均愿意就其他有效部分继续履行,因被告陈依彤另案提起了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故在另案中进行处理。案涉合同中关于海狼大美式沙发的部分被撤销后,原告应退还被告已支付的该沙发价款7480元。原告系自身原因构成重大误解,从而撤销了与被告之间的关于海狼大美式沙发的买卖合同关系,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因被告在另案中向原告提��了诉讼,并主张了损失,故应在另案中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成都南方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依彤于2016年5月26日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标的为海狼大美式沙发部分的合同;二、原告成都南方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依彤海狼大美式沙发价款7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秋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