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诉孙付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3998号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朝阳。被执行人孙付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诉孙付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孙付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贷款本金56135.87元、利息合计1139.02元,本息合计57274.89元,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优先受偿。孙付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振龙、屈晓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