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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常州市科沛达超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科沛达超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289号之一申请人常州市科沛达超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富民路299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凤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风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科沛达超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管辖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科沛达超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戚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常州市科沛达超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价款276500元,该款被执行人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每月月底前支付40000元,余款36500元于2016年6月底付清;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申请人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另行支付申请人违约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6948元减半收取3474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因区划调整,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现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当场交付人民币20000元,并作出了相应的还款承诺,该案款现已拨付给申请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戚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琪执行员 金 勇执行员 张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