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朝锋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独龙桥村第十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朝锋,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独龙桥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379号原告:施朝锋,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独龙桥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独龙桥村。原告施朝锋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独龙桥村第十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施朝锋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朝锋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朝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朝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