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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全成与曹太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成,曹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成被执行人:曹太文关于张全成与曹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曹太文拒不履行(2016)川0824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太文的银行存款。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