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全成与曹太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成,曹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成被执行人:曹太文关于张全成与曹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曹太文拒不履行(2016)川0824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太文的银行存款。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