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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东明与曾双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东明,曾双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东明。被执行人曾双秋。申请执行人曾东明与被执行人曾双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9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9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