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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喆与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喆,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962号原告:张喆,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张英林(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郭宗华,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纬七道169号。法定代表人:田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小敏,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和红运,管网运行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喆诉被告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