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裴志燕与欧奇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632号原告裴某某,女,汉族,略阳县人。被告欧某某,男,汉族,略阳县人。裴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日立案。原告裴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本院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略审 判 员 陈晓婵人民陪审员 王琪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惠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