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1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日羽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周飞东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羽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周飞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羽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五十岚一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积华,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善亚,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飞东。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露,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日羽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飞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日羽公司与周飞东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日羽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日羽公司上诉���求无需支付周飞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对此,本院认为,周飞东主张被日羽公司无故辞退,周飞东在原审提交光盘及录音文字记录证明其主张。日羽公司称周飞东自2015年12月16日起旷工,周飞东属于自动离职,日羽公司在原审提交2015年12月17、18、19日三份《员工违章处理通知书》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周飞东与日羽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周飞东离职过程,原审在查明背景事实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本案系由用人单位提出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并无不当,据此判决日羽公司支付周飞东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日羽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周飞东高温津贴。对此,本院认为,日羽公司提交的周飞东办公场所照片未显示日羽公司已采取措施将周飞东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至33℃以下,原审据此判决日羽公司支付周飞东的高温津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日羽公司上诉请求周飞东赔偿删除日羽公司手提电脑资料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日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12000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日羽公司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以上认定,原审判决日羽公司支付周飞东的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日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日羽电机(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