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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云0103刑初560号陈波、陈格林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陈格林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56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波,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格林,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陈格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陈格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波伙同被告人陈格林因琐事与被害人骆某某发生纠纷,在本市北辰大道榕水居餐厅门口打砸骆某某车牌号为云AX的雷克萨斯轿车,并持刀对被害人实施追砍,经鉴定,车辆损害价值为33280元。被害人皮衣损害价值640元。2015年12月23日18时27分许,民警在安宁市双道宾馆307房间将被告人陈波抓获。2015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格林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陈波、陈格林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波、陈格林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陈波、陈格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波伙同被告人陈格林因琐事与被害人骆某某发生纠纷,在本市北辰大道榕水居餐厅门口打砸骆某某车牌号为云AX的雷克萨斯轿车,并持刀对被害人实施追砍。经鉴定,被害人车辆损害价值为人民币33280元;被害人皮衣损害价值为人民币640元。2015年12月23日18时27分许,民警在安宁市双道宾馆307房间将被告人陈波抓获。2015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格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波、陈格林一方赔偿被害人骆某某购车款人民币48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波、陈格林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陈波、陈格林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陈格林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格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波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波、陈格林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受损车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骆某某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波、陈格林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二人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格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律人民陪审员  许康人民陪审员  寸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