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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陈珍、陈立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珍,陈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701号被执行人陈珍,地址湘潭市雨湖区草塘路。被执行人陈立新,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陈珍、陈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特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珍、陈立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珍、陈立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珍、陈立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