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初字3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范娟与黄其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范娟,黄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初字3977号原告:王范娟,女,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黄其海,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范娟诉被告黄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范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000元及利息;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的出生日期、准确的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范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退还原告王范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