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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门米三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门米三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杜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6执89号申请执行人易门米三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丽萍,女,1987年生。申��执行人易门米三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峨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杜丽萍欠原告易门米三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307元,由被告杜丽萍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易门米三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000元,余款7307元于2016年6月3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易门米三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丽萍支付货款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丽萍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在本院系一人多案,负债较大,对本案标的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易门米三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杜丽萍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9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杜丽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易门米三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0426执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海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