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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昶旭与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昶旭,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昶旭,男,1986年12月1日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070-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黄昶旭与被执行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昶旭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