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7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锐艺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749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锐艺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7491号原告:北京锐艺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锐艺康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63696259N。法定代表人:金义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周、饶旸,均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树立。原告北京锐艺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艺康公司)与被告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天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艺康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文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天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锐艺康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2日签订《隐形眼镜类目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下属(天猫医药馆)二天堂大药房旗舰店,隐形眼镜类目销售隐形眼镜及配套附属产品,合作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乙方(原告)给予甲方(被告)保证金5万元,合作终止时保证金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给乙方;每个月末28日至30日为结算日,每月在结算时甲方直接扣除销售额的8%作为甲方的销售差价,剩余92%为乙方的销售额,甲方要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三个工作日内转账至乙方的对公账户;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若违约,应赔偿乙方所支付销售额的8%双倍违约金,退还保证金再赔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然在2015年7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情况下提前结束(天猫医药馆)二天堂大药房旗舰店的经营,双方合作被迫提前终结。据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89066.76元的货款及退还保证金50000元。然被告为拖延付款,故意将货款支票的开票日期填写为2017年1月1日(支票号:19791184,金额189066.76元),将退保证金的支票开票日期填写为2017年6月30日(支票号:19791189,金额5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综上所述,双方所签订的《隐形眼镜类目合作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应当谨遵诚信原则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不但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擅自提前终止合作协议,且利用开具期票的方式拖延付款,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89066.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及赔偿金5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二天堂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北京锐艺康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乙方)与二天堂公司(甲方)签订了《隐形眼镜类目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下属(天猫医药馆)二天堂药房旗舰店(网址:http://ettdyf.tmall.com)隐形眼镜类目销售,乙方经销的隐形眼镜及配套附属产品,乙方经营所有产品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审核通过方可上线销售;合作时间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乙方给予甲方保证金5万元,正式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终止时保证金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给乙方;每月末28日至31日为结算日,每月在结算时甲方直接扣除销售额的8%作为甲方销售差价,剩余92%为乙方销售额,甲方要在收到乙方开出发票(增值税)三个工作日内,转账至乙方对公账户;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甲方若违约,应赔偿乙方所支付销售额8%双倍违约金并退还保证金再赔偿5万元;等内容。2015年6月19日,北京锐艺康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核准更名为北京锐艺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因锐艺康公司主张二天堂公司于2015年7月底单方结束(天猫医药馆)二天堂药房旗舰店的经营,并故意拖延支付货款及退还担保金,引起本诉。庭审中,锐艺康公司称双方于2015年7月底进行对数,确定货款金额为189066.76元,二天堂公司亦于7月底向其邮寄两张广州银行支票。对于两张支票的出票日期(2017年1月1日及2017年6月30日),锐艺康公司称是二天堂公司单方填写的,锐艺康公司收到上述两张支票后,已要求二天堂公司更改开票日期,但二天堂公司不同意。本院认为:锐艺康公司与二天堂公司签订的《隐形眼镜类目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现锐艺康公司主张二天堂公司于2015年7月底单方结束(天猫医药馆)二天堂药房旗舰店的经营,尚欠货款189066.76元及保证金50000元,并单方开具了开票日期分别为2017年1月1日及2017年6月30日的两张广州银行支票。该事实有《隐形眼镜类目合作协议》及两张广州银行支票予以证明。由于二天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锐艺康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依照协议,双方合同合作期至2016年3月1日,现二天堂公司单方提前结束(天猫医药馆)二天堂药房旗舰店的经营,二天堂公司理应结清所欠货款并退还保证金。现二天堂公司已向锐艺康公司交付了所欠货款及保证金的支票,视为其同意向锐艺康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但由于两张支票的开票日期均为二天堂公司单方填写,锐艺康公司对此并不确认,故锐艺康公司现有权要求二天堂公司支付货款189066.76元及退还保证金50000元。至于锐艺康公司主张的货款违约金及赔偿金50000元,虽然协议约定二天堂公司应在收到锐艺康公司开出发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锐艺康公司支付货款,但由于锐艺康公司称其在2015年7月底已收到二天堂公司邮寄来的支票,二天堂公司并未对此提出抗辩,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付款合意。现因锐艺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开具发票的时间,本院酌情认定协议约定的三个工作日自2015年8月3日起计。故锐艺康公司有关货款违约金的起计日期应为2015年8月6日。由于协议约定如二天堂公司违约,则应向锐艺康公司赔偿所支付销售额8%双倍违约金及退还保证金再赔偿50000元,故锐艺康公司诉请中有关支付货款违约金(以189066.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及赔偿金50000元的部分未超出上述协议约定及法律有关违约金标准的规定,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锐艺康公司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二天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锐艺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066.76元、赔偿金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锐艺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锐艺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0元,由被告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敏敏人民陪审员 凌 川人民陪审员 林丽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茹书 记 员 张志威傅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