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原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憓俪、豆文杰等与袁锦怀、翟雨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憓俪,豆文杰,袁锦怀,翟雨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刘憓俪,女。原告豆文杰,男。委托代理人安德波,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锦怀,男。被告翟雨鹏,男。关于原告刘憓俪、豆文杰与被告袁锦怀、翟雨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原告刘憓俪、豆文杰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锦怀、翟雨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憓俪、豆文杰撤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刘憓俪、豆文杰负担。审 判 长  冷红月审 判 员  柳 慧人民陪审员  赵端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