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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富阳市杭兴纸张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富阳市杭兴纸张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催13号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尚文,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富阳市杭兴纸张经营部。经营者:王梅玉,女,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丢失汇票号码40200051/27882307,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富阳市杭兴纸张经营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