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广州富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叶荣彪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824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富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叶荣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824号申请人:广州富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赵凤莲。委托代理人:蔡鸣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荣彪,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人广州富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富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荣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6]26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富米公司提出申请称,叶荣彪不是富米公司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规定,叶荣彪既然不是富米公司的员工,富米公司就无需支付2016年6月1日至6月15日的工资给叶荣彪,也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给叶荣彪。叶荣彪答辩称,不同意富米公司的申请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叶荣彪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称,请求富米公司支付:1、富米公司支付叶荣彪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347.83元;2、富米公司没有为叶荣彪购买社保;3、富米公司支付叶荣彪所拖欠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的工资2833.3元。叶荣彪于2016年8月3日当庭申请撤销第二项仲裁请求。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16]267号仲裁裁决:一、富米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叶荣彪2016年6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2500元;二、富米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叶荣彪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6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603.33元;三、驳回叶荣彪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富米公司在本案提交了《证明》、《公司员工手册》和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于证实叶荣彪并非该公司员工。本院认为,富米公司虽申请称叶荣彪不是其公司员工,但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6】267号仲裁裁决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富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6]26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富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子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