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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4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方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323号被执行人:王方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方元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方元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方元也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亚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