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4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方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323号被执行人:王方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方元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方元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方元也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亚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