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芳园等与被执行人天润矿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芳园,高云峰,隋凤阁,隆化县天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吕芳园,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高云峰,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隋凤阁,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天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吕芳园、高云峰、隋凤阁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天润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隆执再凭字第233号。隆化县天润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芳园、高云峰、隋凤阁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12.7708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233号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