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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同杰、胡西忠等与杨万东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杰,胡西忠,赵先领,杨万东,孟令洲,刘万聚,梁园区谢集镇宗庄村委会,中央储备粮商丘直属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904号原告刘同杰,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胡西忠,男,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赵先领,男,汉族,1953年2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双才,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东,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孟令洲,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刘万聚,男,汉族,1951年6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梁园区谢集镇宗庄村委会,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宗庄村,负责人:李明华。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伟,梁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央储备粮商丘直属库,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机构代码:706704309。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松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同杰、胡西忠、张先领诉被告杨万东、孟令洲、刘万聚、梁园区谢集镇宗庄村委会、中央储备粮商丘直属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杰、胡西忠、赵先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刘同杰、胡西忠、赵先领承担。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锦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