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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永山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山,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建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2188号原告:罗永山,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军信、杨佛,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塔,系该单位负责人。被告:王建国,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山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原告罗永山承担。审判员  马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