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永山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山,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建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2188号原告:罗永山,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军信、杨佛,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塔,系该单位负责人。被告:王建国,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山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原告罗永山承担。审判员 马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