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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边中平与汪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中平,汪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4129号原告:边中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防。被告:汪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射阳县新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边中平与被告汪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中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边中平负担。审判长  戴志成审判员  张洪兵审判员  周子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侍海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