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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5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佛山市智宁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佛山市智宁物资有限公司,周尚达,潘翠瑛,黄建宽,李春妹,李永安,佛山弘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5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住所地: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洛浦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6034-8。负责人:廖志鸿。被执行人:佛山市智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滨新区67号之二5楼510室,组织机构代码:55733049-6。法定代表人:周尚达。被执行人:周尚达,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潘翠瑛,女,壮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黄建宽,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春妹,女,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永安,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佛山弘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九江镇龙高公路钢铁西四路9号“九江钢材城”A2幢0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080477-9。法定代表人:李永安。被执行人:黄旋欣,女,汉族,1993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永安、李春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3111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宇鹏执行员  梁敏红执行员  黄钻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达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