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宏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1,杨x2,莫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7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1,男,1984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杨x2,男,1994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莫x(绰号“茄子”),男,1989年6月5日。因��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1、杨x2、莫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1、杨x2、莫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13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并向被告人杨x1、杨x2、莫x约购毒品。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杨x2、莫x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华清嘉园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白色晶体一包,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一包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8.16克。2016年6月7日,被告人杨x1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x1、杨x2、莫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x1、杨x2、莫x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杨x1、杨x2、莫x对检察院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并向被告人杨x1、杨x2、莫x约购毒品。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杨x2、莫x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华清嘉园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白色晶体一包,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8.16克。同年6月7日,被告人杨x1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x1、杨x2、莫x到案后均如实供���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杨x1、杨x2、莫x的供述,证人郭x、陈x等人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佐证。经质证,被告人杨x1、杨x2、莫x对上述证据内容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1、杨x2、莫x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1、杨x2、莫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x1、杨x2、莫x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本案因特情介入得以侦破,对其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x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莫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谭轶城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人民陪审员 闫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