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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裴学菲与叶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学菲,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裴学菲,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贺林海,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叶林,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裴学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林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叶林于2016年6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裴学菲剩余借款6500元,原告裴学菲自愿放弃逾期还款利息;如被告叶林在2016年6月25日前未履行还款义务,除应偿还原告6500元借款外,还应承担逾期利息500元。申请执行人裴学菲申请被执行人叶林履行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林自动履行2800元,2016年10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叶林在2016年10月30日前将剩余执行款42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裴学菲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裴学菲与被执行人叶林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