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6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濠迈置业有限公司与梁家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濠迈置业有限公司,梁家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75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濠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南国桃园香格里拉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691M。法定代表人:卢国豪。委托代理人:邝燕平,是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宝雪,是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梁家成,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董水生,系湖北得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负责人:朱志勇。委托人理人:罗正锋、谢红波,均是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濠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梁家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因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濠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7.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