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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开长、徐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长,徐云强,徐美月,连云港飞耀置业有限公司,楼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340号申请执行人:李开长,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桐墩村桐墩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被执行人:徐云强,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被执行人:徐美月,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被执行人:连云港飞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北崮山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9117780。法定代表人:徐云强。被执行人:楼慧兵,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一村永缙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申请执行人李开长与被执行人徐云强、徐美月、连云港飞耀置业有限公司、楼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0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3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