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737号原告:倪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听力言语系一级××,需要翻译人员出庭。原告倪某拒绝交纳翻译人员出庭的相关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翻译人员的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原告倪某期限内不能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