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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737号原告:倪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听力言语系一级××,需要翻译人员出庭。原告倪某拒绝交纳翻译人员出庭的相关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翻译人员的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原告倪某期限内不能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