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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特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吴云萍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吴云萍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242号申请人: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袁桥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菊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东,江苏金长城(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江苏金长城(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云萍。申请人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云萍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予以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江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