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正军与董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军,董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969号原告李正军,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镇,居民。被告董文涛,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地址: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侯永利,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军与被告董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正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