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晓伟与朱则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则华,徐晓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则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伟。上诉人朱则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3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朱则春经常居住证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原审被告朱则春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靖江市,但其提供的暂住证复印件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朱则春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永嘉县,故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