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雷启华申请执行陶家信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启华,陶家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7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雷启华,男,1954年6月20日生,彝族,住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号。被执行人陶家信,男,194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文化路***号。申请人雷启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陶家信投资定的赫章县麻布河电站账户166万元的存款,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提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雷启华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陶家信投资于赫章县麻布河电站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营业部存款16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现查明被执行人陶家信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中信用社有存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敬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