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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关旺与冯雷、苏召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关旺,冯雷,苏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李关旺,男,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委托代理人李红梅(系李关旺女儿),女、汉族,现住同上。被告冯雷,男,汉族,1960年4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苏召女(系被告冯雷的妻子),女,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职业、现住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65********。原告李关旺诉被告冯雷、苏召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俊合使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关旺及被告冯雷、苏召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关旺诉称,2011年7月15日,被告冯雷向原告李关旺借款本金22250元,约定的利息为3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截止2016年7月26日,二被告欠原告的本、利为49113元。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息49113元(本金22250元、利息26863元)和从2011年7月15日到实际给付之的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被告冯雷辩称,我和苏召女是夫妻关系,20年前我赌博后向原告李关旺借款5000元,在2011年7月15日,我给原告李关旺还款6000元后,出具了本案的借条。综上当年欠款的本金已经还清,本案的借条载明的都是利息,我也认可偿还借条上载明的22250元,至于原告李关旺在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请法院判决。被告苏召女辩称,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当年借款5000元的事情在当时我也不知道,但是在10几年前,原告李关旺来要5000元的时候,表示这是原告李关旺与被告冯雷之间的纠纷,与我无关,还说不用我还。我到现在也不能确定5000元是否产生利息。针对5000元的事情,当时我问过被告冯雷,被告冯雷说“已经偿还”。我认为原告李关旺同被告冯雷之间的关于5000元的债务已经消灭,再说当时欠5000元的条子上没有我的签字,现在我总的意见是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冯雷于2011年7月15日向原告李关旺借款本金22250元,约定的利息为3分,借款时二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发生过借款22250元本金的事实,以及原告李关旺主张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从原告李关旺出具的证据来看,借款本金22250元,其数额符合现金交付的标准,同时被告冯雷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庭审中二被告的意见均认为曾经存在5000元借款本金,只是被告冯雷认为,本案借款是5000元借款的利息,而被告苏召女则认为对被告冯雷的所有借款,自己均不承担责任,但是,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因此本院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雷、苏召女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关旺借款本金22250元及从2011年7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原告李关旺已预交514元),减半收取514元,由被告冯雷、苏召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俊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桐语本案援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