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7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木易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木易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7584号原告:云南木易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R3-2地块经典名居2栋裙楼一层商铺。法定代理人:沙某。组织机构代码:59713281-4。委托代理人:彭成、刘晓光,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剑,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云南木易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剑申请追加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策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