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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5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平,许惠斌,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5489号原告:严小平,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丰溪街道小康城居安利小区五栋60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惠斌,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新艺路XXX号。被告: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南黄海市场北楼3114室。法定代表人:许惠斌。被告:周晔,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行知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严小平与被告许惠斌、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燕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