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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4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晓萍与广东广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桂荣、潘小媚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48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荣,刘晓萍,广东广美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潘小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荣,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刘加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萍,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广东广美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桂荣。原审被告:潘小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陈桂荣因与被上诉人刘晓萍、原审被告广东广美银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潘小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陈桂荣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陈桂荣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陈桂荣于2016年7月6日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桂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迎晖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庄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洁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