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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与徐廷武、中房投资管理公司、广州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6民初55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徐廷武,中房投资管理公司,广州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504号原告: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熊全水。原告:徐廷武,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中房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岳慧欣。被告:广州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薛国良。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徐廷武与被告中房投资管理公司、广州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该案原为本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案,2016年3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据此,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将其重新立为(2016)粤0104民初5504号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另一原告徐廷武经传票传唤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徐廷武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劳淑芬人民陪审员  郑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诗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