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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川与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川,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李川,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武汉汽车公园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方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川支付委托经营收益34176元及违约金12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2元、执行费4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蕾 来自